中国知识产权网

2020年在线教育市场规模将达4538亿元,但侵权盗版问题不容忽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20-05-13     点击量:
(本文转载于中国知识产权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年来,国内在线教育行业快速发展,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在线教育站上了新风口。今年2月,数据研究机构艾媒咨询发布的报告显示,在政策利好、消费升级和技术创新的共同推动下,2020年国内在线教育用户规模将达到3.09亿人,市场规模将达到4538亿元。与此同时,在线教育版权保护问题也浮出水面。在此情况下,北京互联网法院于近日在北京举行了“在线教育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研讨会”,围绕在线教育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话题,邀请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和法官展开了线上线下同步讨论。

  能否构成作品?

  近年来,我国在线教育行业蓬勃发展,但版权保护问题也不断出现。研讨会上,好未来教育集团总法律顾问魏嘉介绍,2019年10月以来,该集团在某电商平台共计投诉删除侵犯学而思网课版权的链接1.4642万条,封闭店铺274家,被清空全部商品的店铺有102家,但侵权行为仍然存在。从文库类网站到淘宝、咸鱼等平台,再到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和网盘,海量网课视频被他人以低廉的价格出售。“花50元就可以买一个链接,里面存储着若干个G的网课视频,涉及无数门课程。”魏嘉说。

  教育机构猿辅导也有类似的遭遇。猿辅导相关负责人此前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淘宝、闲鱼、拼多多、微信商店、百度贴吧等第三方平台,均发现有商家未经授权售卖猿辅导在线课程的情况,盗版者一般采用分享账号链接或网盘资源分享的形式。该负责人呼吁,互联网二手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上出现的网课盗版情况应引起行业关注。

  面对侵权盗版,权利人虽然积极维权,但也遇到了难证明自己享有权利、难以识别侵权人、难以固定侵权行为、维权成本高等困难,尤其是如何确权,是摆在权利人面前的一道难题。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认为,在着作权案件中,明确客体类型是确定客体权利归属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课程可能构成口述作品;教材、试题资料可能构成文字作品,但试题解析不构成作品;网络课程视频可能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朱阁说。

  朱阁介绍,在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课程《HTML5与CSS3实现动态网页》需要制作者在课程内容撰写与编排、格式设计、多媒体材料搭配、相关技术应用等方面投入智力成果,因此具有独创性,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案课程作品由声音配合画面组成,能够借助使用的装置放映,属于着作权法上的类电作品。

  是否合理使用?

  网课可能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获得着作权保护,那么,作品可以作为教材使用吗?有观点认为,将作品作为教材的使用是一种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形不受限制,无需权利人授权和支付报酬。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将作品作为教材的使用可以发生在课堂教学和网络教学两种情形中,着作权法对课堂教学规定了范围极窄的合理使用,对网络教学规定了严格条件限制下的法定许可,都不允许直接将作品作为教材进行使用。教学中将作品作为教学示例可以构成适当引用即合理使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引用的部分应与介绍、评论、说明的需要相适应,同时不能替代原作品,实质性地影响权利人的利益。

  王迁的观点受到司法界的重视。朱阁举例介绍,在上海学而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乐课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乐课力文化公司)等着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乐课力文化公司制作发放侵权教材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出版发行。因此,如果翻译、复制和网络传播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导致了“市场替代”效果,使得学校和科研机构不再购买正版作品,而是经常性地使用未经许可的翻译件和复制件作为替代,从而实质性地损害了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则不应被视为合理使用。该案中,乐课力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复制涉案教材的部分内容用于其自行制作的教材之中并在教学点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发放,而该教材系作为课堂教学必备的辅助工具,是需要在课程中持续性进行使用的,产生了替代涉案教材的效果,故乐课力文化公司使用涉案教材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行为,乐课力文化公司构成合理使用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寻求多种保护

  目前,在线教育领域着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交叉的现象突出。上海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丁文联表示,在线教育可能存在服务名称、网站标识、网站设计、宣传语等商标标识被仿冒的问题,以及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窃取商业秘密、争夺加盟商等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在朱阁看来,同行业竞争者将他人商业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或进行着作权登记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在线教育还面临授权交易机制不顺畅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亓蕾表示,在线教育需要海量作品,如果逐一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则授权成本高、效率低,这将导致大量作品处于“沉睡”状态;而如果联系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因其本身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且管理的作品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亓蕾认为,在线教育从业人员应处理好在线教育的授权问题与品牌管理等。

  在线教育作为近几年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打破了时空限制,为许多人提供了在线学习机会,市场快速发展。面对版权问题,行业应积极探索应对举措,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只有按下版权“保护键”,才能跑出在线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度”。(记者:侯伟)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上一篇:打造名优品牌 注入“战疫”力量

下一篇:知识产权证券化路在何方?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
亿鸽在线客服系统